Article 18

In force

台湾地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的,按照规定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

台湾地区人员担任有任职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在台湾地区已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或者从业经验的,视为符合同等任职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