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建立金融创新激励和保护机制。鼓励地方金融组织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优化业务流程,丰富服务渠道,完善产品供给,提升服务水平。地方金融组织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