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十九条有效依法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视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网上办理等方式为依法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融资抵押、质押登记业务等提供便利,及时为其办理融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