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