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减量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