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