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标明禁止生产区地点、范围、面积、主要污染物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