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