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对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