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标明禁止生产区地点、范围、面积、主要污染物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