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治安、消防安全和疫情防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