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三)枪械弹药、刀具等管制器具,公务人员依法配带的除外;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自行车(符合行李规范的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疏散的物品;

(六)重量、体积、长度超过规定的物品;

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的物品。

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禁止进站的物品目录,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目录。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