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二)躺卧、乞讨、卖艺、收捡废弃物等;

(三)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喧哗等;

(四)擅自摆摊设点,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

(五)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

(六)在车厢内饮酒、进食,婴儿和特殊人群除外;

(七)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骑(滑)代步工具等;

(八)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九)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广告宣传片等;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