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和运营指标统计数据。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