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