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和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和反馈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