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