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宣传褒扬文明行为先进事迹,依法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