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宣传褒扬文明行为先进事迹,依法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