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实行厨余垃圾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厨余垃圾。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