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农贸市场、早夜市和在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环境卫生。经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堆积或者随意倾倒。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