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严格作业标准,并做到日产日清。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