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严格作业标准,并做到日产日清。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