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二十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工作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组织被选举人选在会议投票表决前同代表见面;当选后,可以进行任职表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