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二十一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