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