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对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确需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应当经该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权利人同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