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基础测绘成果副本。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