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吸纳中医药人员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下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一)统筹中医药专业医务人员力量,建立应急救治队伍,定期开展全员性、规范化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

(二)指导医疗机构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三)监督中医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引导中医医疗机构对流行病、传染病等进行药学、病理学等相关方面研究;

(五)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医药储备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将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中成药等中药品种纳入年度省级医药储备计划目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