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和健康管理服务应当坚持中医药特色,结合现代技术,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康复和治未病等方面的优势,为社会提供多元化服务。

中医医院应当优化服务流程,严格执行药事管理规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与综合医院共同承担社会医疗、急诊急救、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预防医疗纠纷发生,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和投诉接待制度,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