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分工合理、功能清晰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置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规模和等级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其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核定床位数的百分之五;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中医药综合服务区,配备中医类别医师人数不低于本单位执业医师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