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中医药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开展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医药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