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弘扬中医药文化,加强中医药知识的宣传、普及,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

每年十月二十二日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