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人员力量,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