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四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在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中设置师承教育专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医药传承,开展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吸引、鼓励名老中医药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药专家通过师承模式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