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加强对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础知识和能力培训,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享受在岗时的待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