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高等中医药院校教育体系,完善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