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制药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国(境)外相关机构开展中医药合作交流,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拓展中医药文化合作领域,推动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开放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