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整理和发掘本地中医药民间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鼓励对本省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及老药学专家、老药工经验进行挖掘整理,开展中药炮制规范研究,传承推广传统制药经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