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八条有效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理论研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