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促进中医药传承的措施,推动并引导中医药活态传承,打造“龙江医派”等龙江中医药文化品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整理发掘中医药古籍,组织开展中医药名家学术思想研究,总结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和本省名中医、基层名老中医等临床诊疗经验。鼓励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对珍稀、珍贵中医药古籍文献进行抢救性保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