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药用动物养殖品种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指导药用动物养殖者依法开展养殖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