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药用动物养殖品种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指导药用动物养殖者依法开展养殖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