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中药材质量监管体系,对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实现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运用大数据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统筹推进信息数据共享交换和应用协同,建立种植、加工、流通档案和溯源平台,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和留存进货查验、产品检验等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和凭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