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药品生产企业研发中药新品种,开展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的高端化、差异化生产经营,扶持独家生产、拥有知识产权或者列入中药保护目录的中药品种,培育中药企业集团或者中医药产业集群。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对中药饮片进行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开展中成药二次开发,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品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