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药食兼用中药材,种植者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对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