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全省中药材种植信息监测和分析,为各地确定中药材种植品种和种植规模提供参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