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制定黑龙江省道地中药材目录,完善质量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地、特色中药材种植养殖环境保护。

鼓励本省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和国家食药物质目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