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引导道地中药材规模化种植,保护并支持中药材种植者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扩大种植面积,推动中药材种植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联合体,扩大中药材种植养殖规模。鼓励中药材种植养殖者开展订单种植养殖,以销定产,与制药企业、医疗机构开展农企联结、股份合作,建立定制药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