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林蛙、人参等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加强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按照属地原则明确管理单位。鼓励依法开展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人工种植、养殖以及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