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不得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治疗效果。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字样。

中医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者对医疗效果和药品性能、功能等方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