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特色康复和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促进中医药、中华传统体育与现代康复技术融合。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设立治未病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开展中医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

鼓励康复、护理、养老等机构依法开展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等中医药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