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特色康复和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促进中医药、中华传统体育与现代康复技术融合。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设立治未病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开展中医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鼓励康复、护理、养老等机构依法开展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等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