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